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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提示圖案

申請人

  1. 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 申請死亡宣告者。

  3. 被執行死刑或在監獄、看守所內死亡,而無人承領者,由監獄或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機構,通知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4.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通知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  

  5. 利害關係人(無法定之申請人時)

  6.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4、19、38、39、40、41、44、46第1項、47、53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15、23條。

  3. 民法第 8 條。

  4.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

  1. 死亡證明書或法醫檢驗書(相驗書),驗屍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死亡文件,死亡宣告法院判決書。(圴須正本 )

  2. 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章。

  3. 大陸地區死亡者,其死亡證明需有當事人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並經海基會驗證。

  4. 國外死亡者,死亡證明文件須經駐外單位簽證,並譯成中文經外交部或地方法院驗證。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註:

  1. 失蹤或行方不明人口(查尋人口)滿七年(滿八十歲者三年,遭受特別災難者一年)以上者,得依民法第八條規定,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經判決確定後再向本所申請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2. 前項中利害關係人若不願或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者,請來所製作訪談筆錄後由本所代為申請。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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