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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Pitou Hsiang Houselhold Registrstion Office of Chanh 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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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戶籍法:17、36、46、47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民法第1049-1052、1055條。
涉外第5條。
兩岸關係條例第52條。
其他有關法令。
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均須正本。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字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需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經外交部或地方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簽證。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在大陸地區離婚,民事確定判決,經海基會驗證,得申請本國法院認可,其離婚日期以大陸民事確定判決日為準。
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於調解離婚書送達,即生離婚效力。請當事人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調解書,送達憑證始可辦理。
在大陸地區離婚其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並經海基會驗證,可予受理。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拍照相片二吋各三張同時換證。
註:(1)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父母雙方)。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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