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但是並不影響您獲取本網站的內容

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Logo圖案

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花朵圖案Pitou Hsiang Houselhold Registrstion Office of Chanh Hwa花朵圖案

 

:::

 提示圖案本所簡介

 提示圖案申請須知

 提示圖案人口統計

 提示圖案便民措施

 提示圖案戶政法規

 提示圖案意見調查

 提示圖案相關網站

 提示圖案佈告欄

 提示圖案書表下載

 提示圖案戶政Q & A

 提示圖案線上申請

 提示圖案網站導覽

 

::: [首頁] > [申請須知] > [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

  2. 判決離婚得以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17、36、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3. 民法第1049-1052、1055條。

  4. 涉外第5條。

  5. 兩岸關係條例第52條。

  6.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調解離婚書(經法院核定)均須正本。

  2.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字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需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經外交部或地方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簽證。

  3.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期。

  4. 在大陸地區離婚,民事確定判決,經海基會驗證,得申請本國法院認可,其離婚日期以大陸民事確定判決日為準。

  5. 在大陸地區協議離婚,於調解離婚書送達,即生離婚效力。請當事人提憑經海基會驗證之調解書,送達憑證始可辦理。

  6. 在大陸地區離婚其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並經海基會驗證,可予受理。

  7.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拍照相片二吋各三張同時換證。

註:(1)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
  (2)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父母雙方)。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d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