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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結婚登記]

結婚登記 提示圖案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雙方或至少一方。

  2. 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17、35、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3. 民法第982-1000條

  4.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證書(證人二人簽名蓋章、無結婚證書可由證人二人持身分證親自到場簽名蓋章、公證結婚證書)。

  2. 在國外結婚,在當地政府機關辦妥結婚登記,返國辦理結婚登記時除應檢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驗證之結婚證書﹝須翻譯成中文﹞外,尚需檢附經驗證載明其外籍配偶中文姓名之授權書或經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同意書,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3. 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在大陸地區結婚者,需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書、蓋有「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之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一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始可辦理。

  4. 雙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印章、二個月內拍照相片二吋各三張同時換證;雙方當事人同時遷入創立新戶者,應再提憑房屋證明文件。

  5.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註:

  1. 普通婚姻不得變更為贅婚。

  2. 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須攜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來所辦理)。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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