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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

申請人
  1. 收養人。

  2. 被收養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16、33、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3. 民法第1079、1079之2、1080條 

  4.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

  2. 戶口名簿、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印章。(如需換證應備二個月內拍照之照片二吋三張)

  3. 收養人與被收養者不在同一戶籍管轄區,而不辦理戶籍遷徙者,應另附收養者戶籍謄本。

  4. 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附經當地駐外使領館簽證之授權或委託書。

  5. 收養約定從母姓者,提憑約定書及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出國或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

  7. 被收養人在台無戶籍,可在收養人之記事欄註記事實。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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