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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撤銷登記]

撤銷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25、27、45、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9款、第13條第1項第11款、第115條。

  3. 國籍法施行條例。

  4. 民法第980條至998條。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可免提) 
三.原登記事項消滅,視原因提證件。
四.原申報不實,視原因提證。
五.民法得撤銷之案件依法院判決書、確定書或裁定書、裁定確定書辦理。
六.遷出(入)撤銷登記,依相關戶政所查實後函文辦理。
七.喪失國籍(未取得他國國籍前)撤銷登記憑內政部許可文件辦理。
八.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於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另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十.虛報遷徙登記,而實際仍在原住址居住者,戶政所得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本於職權予以撤銷,並依規定處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十一.撤銷事項如涉及配偶或子女之戶籍登記事項者,其配偶或子女應同時辦理
撤銷或更正。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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