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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認領登記]

認領登記

申請人
  1. 認領人。

  2. 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前項之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 遺囑執行人。

  4. 利害關係人(無法定申請人時)。

  5.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機關核准者為限)。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15、32、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

  3. 其他有關法令。

  4. 民法1065條。

  5. 國籍法第2、7條。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一般認領:認領同意書。(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自幼經其生父撫育者免)

  2. 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 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 認領者未與被認領人在同一戶籍轄區時,應另附全戶戶籍謄本。

  5. 申請人私章、戶口名簿、身分證暨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如需換證另備二個月內拍照之照片二吋三張)

  6.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父母約定從父姓者,應檢附雙方約定書。(二)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父母之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三)父母雙方均無法為意思表示時,1.被認領人係未成年人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書面決定書。2.被認領人係成年人者,由其自行決定,應檢附書面決定書。

  7.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國民身證、印章。

  8. 與外國女子所生子女應提憑該外國女子之單身證明及經法院公證之認領同意書(涉外條例第17條)辦理認領。

  9. 被認領者在台無戶籍可在認領人戶籍記事欄註記事實。

  10. 經生父認領之子女可從母姓,以往已登記者未溯及。

  11. 生父為未成年人可辦理認領登記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註: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得提認領公證書。申請認領後,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除籍登記,改報外僑居留。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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