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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請領(閱覽)戶籍謄本]

請領(閱覽)戶籍謄本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利害關係人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第7、9、12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1條

  3.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當事人親自申請: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利害關係人申請:
    (1)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左列證明文件:
       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務、債權關係。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者。
       3.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者。
       4.當事人有血親、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5.其他確有權利義務關係者。

    (2)利害關係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外,並應交驗利害關係文件及留存影本或提          示親屬關係證件。

  3. 受委託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如因故不能親自到所申請,得填委託書(見申請書)並簽名蓋章委託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交驗國民身分證、印章。僑居國外委託他人申請者,其委託書應經我駐外單位簽證 。大陸地區之證明文件(如利害關係、親屬關係、委託書等)須經海基會驗證。

註:

  1. 如未攜帶身分證,得以政府機關所發之其他有照證件交驗,但以其上面所貼之相片或年齡住址之記載能確實證明係屬其本人者為限。

  2. 戶籍登記簿閱覽要件同前,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為之,不得委託他人。

  3. 規費:每張新台幣20元。

  4. 現住地申領戶籍謄本:當事人可向現住地戶政所申領戶籍地戶籍謄本。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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