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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住址變更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提示圖案

申請人

  1. 本 人。

  2. 戶 長。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22、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15條。

  3.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住變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3. 住變單獨立戶者,另提左列證明文件:

    (1)遷入自己所有之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半年內水電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証 明所有權之証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租賃契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半年內水電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証明所有權之証明文件辦理。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遷入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最近一期)
    (5)經警勤區警員實際查實出具證明以憑辦理。

註:

  1. 全戶申請住址變更,如缺少戶內部份國民身分證,應俟戶內身分證補全再予受理。

  2. 住變他人戶內請攜帶該戶戶口名簿。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建議使用解析度1024*768d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