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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遷入登記]

 遷入登記

申請人

  1. 本人。

  2. 戶長。

  3. 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21、28、42、46、47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

  3.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三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在台原無戶籍憑定居證,在台原有戶籍憑蓋有入境章戳之入境證副本或我國護照,無戶籍人口憑核准之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

  2. 原戶籍地戶口名簿及遷入地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遷入人口全部)、印章。

  3.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左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1)遷入自己所有之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半年內水電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租賃他人房屋者,憑租賃契約(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出租人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半年內水電費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遷入者(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繳納水電費或瓦斯費之收據辦理。
     (5)有居住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警員實際查實出具證明以憑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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