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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遷出登記]

遷出(出境)登記

申請人

  1. 當事人出境未滿2年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

  2. 當事人出境滿2年者--戶政事務所代辦。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20、42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15、16條。

  3. 入出國及移民法。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出境滿二年人口由戶政事務所於接獲出境通報後通知當事人或戶長逕為代辦遷出國外登記(戶口名簿應由戶長或戶內人口提交戶政事務所註記或俟機補註)。

  2. 凡當事人已出境,雖未滿三個月或未滿二年,持憑出境日期證明書,經戶長申請遷出國外仍可辦理。

  3.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4. 委託他人申請者,如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申請時,應另附繳經我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之委託(或授權)書。 

註:
出境逾二年未入境人口,來所辦理遷出(出境)登記前已入境,應通知當事人,如當事人申請補辦時,得予補辦,否則可免補辦遷出(出境)登記。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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