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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出生登記]

出生登記 提示圖案

申請人
  1. 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 棄嬰或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4、14、31、44、46、47、53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5條。

  3. 民法1059、1061-1064條。

  4. 國籍法第1、2條。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出生證明書。未及延請醫師或助產士接生,無法取得出生證明者,得由警勤區警員查實填寫出生調查證明書(均須正本)。

  2. 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境管局發給載有准予申報戶籍登記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記。

  4. 普通婚姻申請出生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5. 棄嬰或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向警察機關之報案筆錄及嬰兒照片乙張。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印章。

  7.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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