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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請領國民身分證]

請領國民身分證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共同行使)。

  3.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7、8、12條。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1. 初領:

    1-1.集中受理: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

    1-2.個別來所辦理:當事人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政府機關核發之有照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書等);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印章、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當事人之委託書、父或母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政府機關核發之有照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書等)。

  2. 換領: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

    2-1  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除因異地辦理戶籍登記﹝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致國民身分證欄位不敷改註併申請換發者外,向非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不得委託辦理。

    2-2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如當事人舊證上之相片與換證繳交之相片可辨識係同一人得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3. 補領:本人印章、戶口名簿、一年內拍照之照片兩吋相片一張、政府機關核發之其他有照證件(如護照、退伍令、畢業證書等,可二十分鐘領證。如無以上證件則需等三天內方可取證);年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除親自辦理外,亦可委託法定代理人辦理(受委託人需帶身分證及印章)。

  4. 當事人一年內拍攝之正面脫帽、半身薄光面白底彩色照片一張(不得戴有深色眼鏡)。但重病殘障、畸形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可辨識為同一人者免受一年內近照之限制。

  5. 當事人須親自到場辦理(如係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無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應設置監護人,由監護人申請),但如舊證照片與換證所繳照片可辨識為同一人,可委託他人辨理,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

  1. 初、換領工本費新台幣50元、補領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2. 申請補領者,於舊證尋獲時,請繳回戶政事務所,將由本所送彰化縣政府集中銷毀。

  3. 法定代理(父母)雙方不能共同申辦未成年子女身分證時,應附他方同意書。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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