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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Pitou Hsiang Houselhold Registrstion Office of Chanh 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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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及證明
申請人
當事人。
法定理人。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民國88.11.24台內戶字第8897315號令印鑑登記辦法各有關條款。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辦印鑑登記: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二、申辦印鑑證明: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繳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本所備有委託書或網站上提供委託書格式,歡迎索取下載)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繳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本所備有委託書或網站上提供委託書格式,歡迎索取下載)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以辦理一次為限)
四、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
五、監所人犯得由監所依法務部86.3.31法86監決字第8873號函辦理。
六、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一項。
七、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本所備有委託書或網站上提供委託書格式,歡迎索取下載)
註: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每次、每張新臺幣20元。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每次、每張新臺幣20元。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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