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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印鑑登記及證明]

印鑑登記及證明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理人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民國88.11.24台內戶字第8897315號令印鑑登記辦法各有關條款

  2.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申辦印鑑登記:

  1. 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及有行為能力之當事人須親自辦理,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代辦。(法定代理人代辦者須另附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父或母無法共同代辦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

二、申辦印鑑證明: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繳委任書及有關證明書。
    (本所備有委託書或網站上提供委託書格式,歡迎索取下載)

  2. 委任人原登記印鑑章。

  3. 受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當事人在國外委託辦理者,其委託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之驗章證明始得辦理。(以辦理一次為限)

四、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

五、監所人犯得由監所依法務部86.3.31法86監決字第8873號函辦理。

六、辦理變更、註銷,要件同第一項。

七、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本所備有委託書或網站上提供委託書格式,歡迎索取下載)

註:

  1. 未滿七歲及受禁治產宣告者,不得申請印鑑登記。

  2. 初次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每次、每張新臺幣20元。

  3.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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