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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

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原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

  4. 受委託人。

法令依據
  1. 戶籍法:24、27、45、46、47條第3項。

  2. 戶籍法施行細則。

  3. 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

  4.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申請更正登記,應提出左列證件之一:

  1.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3.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各級學校證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4. 公私醫院或合格助產士之出生證明書:國外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但在外交部未設駐外館處之地區,由兼理之駐外館處驗證。

  5. 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6. 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時間在台初次登記戶籍前,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有相關機關可查證者為限。

註:除依上列檢附證件正本,連同證件影本,戶籍謄本及初次戶籍登記書件影本各二份,並填寫申請書二份送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驗核,加具按語,轉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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