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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Pitou Hsiang Houselhold Registrstion Office of Chanh 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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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登記(改名)
本人。
未成年人(父母共同申請)。
受委託人(姓名變更核准後,得委託他人代辦變更登記)
姓名條例第7條。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各款。
其他有關法令。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當事人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一份)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二十歲以下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倘父母之一方不克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印章連同戶口名簿其他證件委由另一方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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