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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申請須知] > [姓名變更登記]

姓名變更登記(改名)

申請人
  1. 本人。

  2. 未成年人(父母共同申請)。

  3. 受委託人(姓名變更核准後,得委託他人代辦變更登記)

法令依據
  1. 姓名條例第7條。

  2.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各款。

  3. 其他有關法令。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 同時在一機關服務或同在一學校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2.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親屬證明文件或有關戶籍謄本)。

  3. 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4. 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5.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6.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應附當事人出生登記申請書或初次設籍有出生記事之戶籍謄本一份,第二次改名者應併提第一次改名之戶籍謄本一份)

  7. 臺灣原住民族可依「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申請回復傳統原姓名、更正姓名及父母姓名。

註: ※除依上列各款情形附繳證件外,並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檢附戶籍謄本乙份,連同國民身分證、印章親自申請。

※二十歲以下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倘父母之一方不克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國民身分證、印章連同戶口名簿其他證件委由另一方辦理。

申請期限 隨到隨辦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 連絡電話:04-8922340

     傳         真:04-8928725

     E-mail : chhg7220@ms1.gsn.gov.tw

     地         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15鄰斗苑西路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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