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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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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Q&A


 

出生登記 死亡登記 結婚登記 離婚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登記 監護登記

 遷徙登記

變更更正登記
撤銷登記 原住民身分 戶籍謄本 國民身分證 印        鑑 戶口名簿 門       牌

國           籍

 

出生登記

Q1、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答:不必辦理出生登記,俟其返國後憑定居證辦理初次設戶籍登記。

Q2、母無兄弟欲辦理其子女出生登記從母姓應具備何證件?

答: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從母姓約定書、出生證明、母無兄弟證明(即母之父母結婚至目前接續遷徙之全戶戶籍謄本)辦理。

Q3、已婚婦女離婚前與他人同居所生之子女如何辦理出生登記?

答:仍應先辦理與其前夫之婚生子女出生登記,如提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再憑以辦理更正登記。

Q4、棄兒如何申報戶籍登記?

答:棄兒出生登記應提向警察機關報案之筆錄及嬰兒照片乙張,以發現人或留養人為申請人,持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申辦出生登記。

Q5:台灣女子與大陸地區男子結婚,其在台所生子女,可否申報戶籍?

答:可憑出生證明書申辦出生登記。

Q 6:國籍法89.2.9修正後,涉及國籍問題之出生登記有何不同?

答:國籍法89.2.9修正公布,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民。該法修正公布後,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在國內出生之子女,應依戶籍法規定申報出生登記。
在國外出生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國籍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即本國女子與外國人結婚於69.2.10以後在國內出生之未成年子女,可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定居證,其有外僑居留證者,送居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註銷外僑居留證,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後,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死亡登記

Q1:在國外死亡,國內親人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答:國外死亡者,憑其死亡地之醫院出具死亡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如係外文證明文件應翻譯成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大陸地區死亡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證明文件應繳交正本。。配偶歿如欲換證者,應備最近兩個月內拍攝之正面, 脫帽(直4公分橫2.8公分或是兩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及工本費換發新身分證。

結婚登記

Q1、國人子女在國外結婚無法回台辦理結婚登記,可否委託親人代辦結婚?

答:在台親人可持憑委託書、結婚證明《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中譯本須經外交部或法院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

Q2、台灣男子與大陸女子在大陸結婚,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81年9月18日)公布施行後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者,憑大陸有關機關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近照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男方現在大陸可出具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委託在台親友辦理。

Q3、我國女子在國外與馬來西亞男子結婚,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否委託,需具備何種證件?

答:

(1)結婚申請人為當事人,如當事人無法親自申請可出具委任書(如委任書係國外做成需經駐外單位驗證),由受委任人申請。

(2)應備證件為: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結婚當事人戶口名簿、結婚證明文件(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如係外文中譯本需經法院或外交部認證)、經外交部覆驗之男方單身分證明(如已在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者免附)、委任書。

Q4:在國外結婚,應如何辦理結婚登記?

答: (1) 男女雙方為本國人,在國內均有戶籍(含遷出國外者),其外文結婚證書及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使館處驗證。

(2) 與外國人結婚者,應附結婚證書、單身證明及其中文譯本(均須經我駐外使館處驗證,東南亞人士單身證明應經我國外交部覆驗),但在對方政府機關 辦妥結婚註冊並經駐外使館處驗證之文件或向我國法院辦理公證結婚,無庸提具單身證明;外籍配偶中文譯名之姓氏應符合我國姓氏之習慣,或經其本人親自所取之中文姓名。

離婚登記

Q1:離婚登記應備證件?

答:

  1.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

  2.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協議離婚書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者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經駐外單位驗證或經外交部或法院驗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書或委託書亦應認證。

  3. 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離婚確定裁判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4.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以登記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5. 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6. 當事人最近兩個月內拍攝之正面,脫帽(直4公分橫2.8公分或是2吋)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相同之照片三張(不得戴有色眼鏡)及工本費換發國民身分證。

  7.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

認領登記

Q1:A先生問認領非婚生子女應備證件為何?

答:申請人(生父)持認領同意書或有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印章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身分證(未領證者免),認領同時從母姓者,應提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

 

收養登記

Q1:收養登記應備證件為何?

答:  1.申請人(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授權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3.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證者免)戶口名簿。
        4.約定從養母姓者,應提養母無兄弟之有關戶籍謄本及約定書辦理。
       
5.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附經當地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
       
6.被收養人需帶二個月內彩色或黑白相片二吋三張換領身分證。

Q2:終止收養登記應備證件?

答:1.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法院許可終止收養裁定書暨裁定確定證明書。
       
2.國外作成之終止收養書約或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簽證。
        3.戶口名簿、申請人及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免)。
        4.
 申請人印章。
        5.
二個月內彩色或黑白相片二吋三張換領身分證。

監護登記

Q1: 監護登記應備證件?

答:1.法定監護: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委託監護:受監護人生父母之委託書。
        3.遺囑監護:後死之父或母遺囑。
        4.法院指定監護:法院文件。
        5.親屬會議選定監護:選定書件(須最近親等親屬五人以上簽名蓋章)。
        6.禁治產監護:禁治產宣告判決書。
        7.當事人戶口名簿。
        8.申請人(監護人或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者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需經駐外單位簽證)。

Q2:甲男與乙女離婚時約定由生母乙監護之子女,現重新約定改由生父甲監護該如何辦理?

答:申請人(生父母雙方)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變更監護約定書。

Q3、離婚約定子女由母監護,經生父同意可否將子女改從母姓?

答:子女姓氏不因父母離婚,監護權約定而變更,除子女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出生,且符合民法第一○五九條規定者,得另約定改姓外,不得僅憑監護約定書改從母姓。

Q4、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父母共同監護,辦理印鑑登記由何人為申請人?

答:依民法一○八九條「對於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父母對於權利義務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由父母共同或父為申請人。

Q5、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約定由生父監護,生父死亡,生母已改嫁長期旅居國外,可否由叔父監護?

答:民法一○九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順序定其監護人,其順序如下: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 家長。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4.伯叔父。5.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Q6、未成年人因父母在國外,可否委託由叔、姑等人監護?

答:未成年人之父母可就特定事項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監護,委託書(或授權書)如在國外作成須經駐外使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簽認。

遷徙登記

Q1、甲因父母不同意其遷出,扣留戶口名簿如何辦理?

答:由遷出地戶政事所催告戶長限期提出戶口名簿辦理遷出,如逾期仍不提出時,可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戶口名簿則俟機補註。

Q2:甲其戶籍已經遷出國外,回國後護照遺失,如何辦理遷入登記?

答:甲應先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入境證副本,憑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Q3:辦理一地遷徙,原戶籍地戶口名簿遺失,如何辦理?

答:全戶遷入則在遷入地辦理遷入同時補發戶口名簿;如係部分人口遷入,原戶口名簿由原戶籍地補發。

變更更正登記

Q1:出生年月日更正應備證件?

答:1.申請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原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當事人身分證、戶口名簿、申請書、證明文件、有關戶籍謄本及初次登記戶籍書件影本。
        3.在大陸作成之公證書,應附初次設籍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並經海基會驗(查)證。
        4.就下列證件之一,提出更正(驗正本):
           (1) 在台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原始國民身分證。以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並以其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3) 各級學校之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以其資料建立日期或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其出生證明書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有相關資料可稽。
          
(5) 國防部及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以其兵籍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
           (6) 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台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之有關機關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5.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委託書;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附繳利害關係證件;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查)證。

 

撤銷登記

Q1、甲女結婚時冠夫姓,現想撤銷冠夫姓可否辦理?

答:結婚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於戶籍登記後,可重新約定冠姓或不冠姓。應由變更姓氏之當事人檢具印章、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之約定書、戶口名簿、身分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原住民身分

Q1: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其本人及所生子女是否具備原住民身分?

答:依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規定: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父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Q2:甲(非原住民)收養原住民女孩乙為養女,問其養女乙原住民身分是否喪失?如不欲其具備原住民身分應如何辦理?

答:依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規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取得原住民身分。甲不欲其養女具原住民身分,可申請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經轉區公所審核後,轉戶政事務所辦理喪失原住民身分登記。

Q3:甲女原為平地原住民,因結婚關係喪失原住民身分,可否再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答: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如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而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本人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甲可檢具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向現戶籍地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戶籍謄本

Q1:申請戶籍謄本應備證件?

答:  

1. 申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戶長、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3.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單位簽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海基會驗證。

 

國民身分證

Q1、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備證件?

答:

1.本人印章(或簽名)。

2.當事人應持可資證明之證件或貼有照片清晰可確認為當事人,且具公信力之文件如護照(須為有效期限內)、退伍令、畢業證書任一種之正體。倘無期限制一律訂為十年.

3.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相同之照片三張(正面、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均可,不得戴有深色眼鏡),如需申請臨時證明書應再加附一張。

4.當事人應在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簽章欄空白處捺印左手拇指指紋.

5.補領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Q2、申請換發身分證應備證件?

答:

1.本人舊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舊證與新照片可辨識同人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申請)。

2.當事人最近二個月內直四公分、橫二•八公分或是二吋相同之照片三張(正面、半身薄光面、黑白或彩色均可,不得戴有深色眼鏡),如需申請臨時證明書應再加附一張。

3.如舊證照片模糊比照補領方式辦理。

4.換領工本費新台幣50元。

Q3:辦理國民身分證補發足資證明文件為何?

答:提供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有效證件(但駕照、退伍令遺失補發證明書、停役令、榮民遺眷證、免役證明書、乙種國民兵證書、敬老證、結業證明書、補發之畢業證書等除外),可縮短辦理時間,持憑證件年限,若訂有效期之證件規定年限,倘無效期限制一律訂為十年。

印鑑

Q1:現役軍人已辦理印鑑登記,欲辦理印鑑證明如何申請?

答:現役軍人可親自申請或出具委任書經所屬部隊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辦理。

Q2:監所收容人入監前已辦妥印鑑登記,如何申請印鑑證明?

答:可出具委任書經監所長官驗印核轉辦理。

Q3:X女士問其未成年子女辦理印鑑登記,如何辦理?

答:由法定代理人(父、母共同行使)持身分證、印章、及未成年子女印鑑章辦理。如父或母因工作關係,無法共同親自為其辦理印鑑登記及證明時,可出具同意書,由當事人之父或母代為辦理。

戶口名簿

Q1:戶口名簿遺失申請補發應備證件?

答:1. 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戶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3.
規費三十元。

門牌

Q1、申請門牌證明書應備證件?

答:

1.申請人(房屋所有權人、現住人、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時應帶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正本)。

3.委託他人申請者附繳委託書。

4.規費每張二十元。

國籍

Q1:外國籍或無國籍人民與我國國民結婚後,如何取得我國籍?

答:當事人持: 
        1.  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僑居留證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3. 在國內居住年限證明(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三年以上)。
        4. 警察紀錄證明書(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5. 財產或藝能(服務)證明書。
        6. 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並由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或無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
        7.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者,則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份證明。
        8.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9. 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壹仟元。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Q2;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為我國人之養子女或被我國人認領者,如何取得我國籍?

答: 1. 居住國內者,由當事人或未成年人之父母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取得國籍備案手續。居住國外者,由當事人或未成年人之父母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辦。

         2. 應備證件為:
             (1) 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僑居留證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3) 在國內居住年限證明(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三年以上)。
             (4) 警察紀錄證明書(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未滿十二歲免附)。
             (5)
財產或藝能(服務)證明書。
             (6)
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並由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或無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
             (7) 辦妥收養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提憑者,則檢附我國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8) 未成年人加附父母雙方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9)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10) 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壹仟元。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Q3:外國籍或無國籍人非因婚姻關係者,如何申辦歸化取得我國籍?

答:由當事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持:
         1. 申請書。
         2.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退還。外僑居留證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3. 在國內居住年限證明(須符合本法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三年以上)。 
         4. 警察紀錄證明書(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
         5. 財產或藝能(服務)證明書。
         6. 經我國駐外館處簽證並由我國外交部複驗之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書或無國籍不具有外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
         7. 未成年人加附生父同意書或生母監護之證明。
         8.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9. 國籍許可證書規費壹仟元。向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Q4:我國人經內政部核准喪失國籍後,迄未取得外國國籍者,可撤銷喪失國籍,如何辦理?

答:1. 居住國內者,由當事人向居住地戶政事務申辦。居住國外者,向居住地最近之我國駐外館處申辦。
        2. 應備件:
           (1) 申請書。
           (2) 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正本。
           (3) 未取得喪失我國國籍時所擬取得之外國國籍相關證明文件。
           (4) 敘明未取得其他外國國籍具結書。
           (5) 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最後更新日期:9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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