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埤頭鄉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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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與罰鍰 fees & punish

HOME > 戶政規費與罰鍰
 

戶政規費
項目名稱 單位 金額 備註
國民身分證(初、換領) 50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則免費
國民身分證(補領) 200元  
戶口名簿 30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則免費。
戶籍謄本 15元  
英文戶籍謄本 100元 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自第2份起每張15元。
戶籍登記資料(簿)閱覽 15元  
印鑑登記 20元  
印鑑證明 20元  
印鑑變更 20元  
印鑑註銷 20元  
門牌證明 20元  
訂製門牌工本費 40元  
結婚證明書 100元  
離婚證明書 100元  
英文結婚證明書 100元  
英文離婚證明書 100元  
 
(單位:新台幣)

 
罰金基準表
區分↓ \ 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九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六條)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項  目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八十條處罰)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戶籍法第七十七條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七十八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
181日以上 3,000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內部政97年6月9日台內戶字第0970089137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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